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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部门预算 (2024年)公示
日期: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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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部门预算

(2024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第二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九、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表的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附件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开展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研究,促进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编制;石油和化学工业基地、园区和工程项目规划编制;石油和化学工业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产业政策研究;石油和化学工业投资项目前期论证与评标;石油和化学工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评估、项目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企业管理体系评价报告编制;石油和化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采集、分析与数据库建设;相关科技成果鉴定组织;相关咨询服务。

 

二、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本级。

 

第二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九、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24年部门收支总预算15504.15万元。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收入预算15504.15万元,其中上年结转5.89万元,占0.04%;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398.26万元,占9.02%;事业收入13000万元,占83.85%;事业单位经营收入400万元,占2.58%;其他收入700万元,占4.51%。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支出预算15504.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400.15万元,占99.33%;事业单位经营支出104万元,占0.67%。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404.15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98.26万元、上年结转5.89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3.36万元、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855.9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4.84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98.26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333.26万元,包括:事业单位离退休94.0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5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87.34万元;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855.95万元,为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8.95万元,包括:住房公积金121.06万元,提租补贴21.49万元,购房补贴66.4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398.26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1308.03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公积金、离休费、退休费。

       2、公用经费90.23万元,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支出1.5万元,为公务用车运行费。

 

八、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

       严格支出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强化过紧日子评估结果应用,合理保障重点支出需求。加强“三公”经费预算审核,严格控制公务活动和节庆、论坛、展会等 活动支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同时坚持有保有压、优化支出结构,合理保障重点支出需求。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24年预算数为333.36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减少397.5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24预算数为214.84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减少64.11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各行业协会收取的会费收入,所属事业单位从事咨询服务等专业业务取得的收入等。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离退休人员的经费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20年时间。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

 

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支出: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第五部分  附件

       附件1:国资委关于批复2024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

2024年4月29日